在定點隔離的第4天,三省將安排專車將符合運送要求的相關人員從隔離點閉環運送至三省目的地,繼續開展後續健康觀察,直至14天期滿。
第三、七天集中觀察者采集的鼻咽拭子進行核酸檢測。在14天期滿時,采集鼻咽拭子、糞便樣本和環境樣本進行核酸檢測。人員樣本要由兩個機構平行檢測,交叉驗證,達到“三樣陰性”(兩個檢測機構的陰性人員樣本+陰性環境樣本)的要求後才能離開。
14天集中觀察期滿後,居家7天或集中觀察、健康監測7天的人員,采集鼻咽拭子、糞便樣本、環境樣本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方可解除健康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