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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可以說明外資企業如果自己集資可以自行投標?

如果您的項目不屬於以下規定的範圍,您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決定是否投標以及如何投標。\x0d\ \x0d\國家計委關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x0d\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制定本規定。\x0d\第二條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x0d\(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x0d\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運輸項目;\x0d\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x0d\ (4)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水利工程;\x0d\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x0d\ (6)生態環保工程;\x0d\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x0d\第三條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包括:\x0d\(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x0d\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x0d\ (3)體育、旅遊等項目;\x0d\ (4)衛生和社會福利項目;\x0d\ (5)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x0d\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x0d\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x0d\(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x0d\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x0d\ (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x0d\第五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x0d\(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x0d\(二)利用國外貸款或者國家擔保融資的項目;\x0d\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x0d\ (4)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x0d\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x0d\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x0d\(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x0d\(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x0d\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x0d\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x0d\(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x0d\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x0d\(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x0d\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x0d\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其建築藝術風格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x0d\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x0d\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x0d\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招標範圍。\x0d\第十壹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x0d\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0d\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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