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
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老賴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刑法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老賴拒不履行、逃避債務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老賴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取得了法院依法作出的要求老賴履行還款義務的生效判決。
所謂“生效判決”,是指超過法定上訴期限,未提出上訴的判決、裁定,以及終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其中,“裁定”還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支付令的裁定、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首先,老賴必須存在拒不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還錢義務的行為。拒絕可以采取積極行動,如毆打、捆綁、扣押、圍攻被執行人、恐嚇被執行人、轉移或藏匿可供執行的財產等。,以及消極不作為,如無視或隱匿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
其次,老賴不僅要拒絕履行義務,還要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如果沒有能力,比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無法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是不可能也不可能執行,而不是拒絕執行。
所謂有執行能力,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核實的證據,老賴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老賴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隱藏、轉移、變賣、贈與、毀損自己的財產而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仍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壹般是指民商事領域的壹類債務人,具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因某種原因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老賴”主觀上具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絕履行到期債務。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僅僅是指壹種社會群體,也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壹種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