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主權問題;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包括法律的提出、審議、表決和頒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立法權是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問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立法權是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
立法必須以憲法為基礎。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憲法為依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對中國* * *生產的領導,堅持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依法治國說到底就是依憲治國。維護法治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權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最重要原則之壹。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立法權限劃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釋等問題都有原則性規定。但是,由於憲法中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夠具體和明確,壹些法律法規與法律相抵觸或者相互矛盾和沖突。壹些法規質量不高,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存在單方面強化和擴大部門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問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四條
提出議案時,應當同時出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法律修改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比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重大分歧的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五十八條
簽署並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規定了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該法簽署頒布後,將及時在《NPC常委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