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壹般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向第三人獨立表達意思。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委托人。
代理商有哪些分類?
第壹,根據代理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稱意思代理,即代理人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
(2)法律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代理是否轉讓給他人分為代理和再代理。
①這個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於被代理人直接授權的行為,或者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和有關機關的指定代理。
②再代理。轉代理又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他人進行代理的行為。相比之下,由代理人親自代理的代理人就是代理人。
三、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可以分為明示代理和匿名代理。
①名義代理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匿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是指代理行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樣在法律上也發生了代理的效力。
未經授權的機構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作為代理人。無權代理本身沒有法律效力。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溯及力的,代理自始有效,無權代理成為有效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自行承擔法律後果。無權代理人應當對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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