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為公民尋求幫助或投訴提供的主要渠道。開通熱線,發展電子政務,成立信訪部門;
(2)政府為公民尋求幫助或投訴提供的法律渠道包括:行政仲裁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公民對政府工作的承諾有助於解決自己的困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工作的不斷改進。
1.信訪渠道有哪些?
1,寫檢舉信,控告,申訴。將檢舉、控告、申訴的問題以信件的形式發送給紀檢監察部門,達到本人檢舉、控告、申訴的目的。
2.電話舉報。
3.向相關人員匯報時。
4.網上舉報。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麽區別?
1,審判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
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以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為依據,行政訴訟以行政訴訟法為依據。
3.不同的程序。行政復議只有壹級,即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行政復議程序終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如果不服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在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壹般是書面審理,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當面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除特殊案件外,行政訴訟壹般可以公開審理,有證據交換、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序。
行政復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行政復議結論決定權由各級行政機關審批,行政首長最終決定。行政訴訟是合議的。
4.關閉方法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也可以自願達成和解,但調解不適用於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