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死刑本身的特點來看,保留死刑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死刑作為對犯罪最嚴厲的懲罰,可以平息人們的憤怒,滿足人們對罪大惡極的罪犯強烈的復仇欲望。死刑的這種撫慰作用是任何其他懲罰都無法替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國人心中占據著至高無上的地位,死刑因為剝奪了人的生命而最具威懾力。從某種程度上說,廢除死刑是刑法威懾力的喪失,刑法預防犯罪的功能將大大削弱。最後,死刑公正。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罰方法,它的產生本身就是正義需求的結果。執行死刑是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情感補償。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個人的生命權保護的前提是尊重而不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否則將忍受終身懲罰。這種正義是對生命和人權最好的尊重。第二,從我國當代國情來看,死刑不應該廢除。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具有高度復雜性和長期性,階級矛盾突出,貧富差距大,受教育程度低,國民素質普遍較低。中國目前還無法解決上述問題,而死刑作為對人類最具威懾力的刑罰,已經被統治階級納入法律以穩固自己的統治。在這種情況下,廢除死刑不符合我國的法律程序,違背社會發展規律。另外,從中國文化來看,傳統的是非觀念在中國還是有很大市場的,殺人償命之類的報應觀念由來已久。"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這種觀念依然深入人心。而且網上調查數據顯示,70%以上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這說明死刑的保留在中國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不能不顧廣大民眾的訴求而盲目跟風。因此,在今天的中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三,從價值角度看,死刑不應該廢除,這不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不尊重。相反,執行死刑反映了對受害者和其他人人權的尊重。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中國對死刑的執行有嚴格的審判和復核程序。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011通過的刑法第八修正案減少了13種死罪。我們承認廢除死刑是世界的趨勢,但這是壹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死刑的廢除不應局限於抽象的討論,而必須與壹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因此,現階段我們對死刑的態度應該是盡量限制死刑數量,規範死刑的判決和執行程序,而不是直接廢除死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