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有人威脅恐嚇時,他選擇報警。這種報警行為屬於第壹次記錄。如果對方有威脅言語,但沒有實際實施違法犯罪事實,被威脅人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立案。壹旦威脅人真的有什麽違法行為,警方會優先調查此人,也就是提前給對方做標記。口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是違法的。如果是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則涉嫌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只能由主觀故意構成。也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的活動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該遵守的* * *相同的規則。尋釁滋事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壹部分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往往會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尋釁滋事罪壹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戰整個社會,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