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孕期產前檢查報銷標準
1.除生育津貼外,產前門診檢查費每次補助100元,不超過5次。
2.懷孕七個月以上的,除生育津貼外,產前門診檢查費每次補助100元,不超過8次。
3.子宮破裂修補、產鉗手術、臀位牽引、胎頭吸引、流產等項目最高支付2300元。
4.子宮次全切除術和子宮破裂全子宮切除術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元。
5.剖宮產最高賠付28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孩子補助500元。
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計劃生育手術報銷的醫療費用。
1.妊娠兩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住院引產最高補助支付至800元(七個月以上引產按分娩處理),兩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門診引產最高補助支付至400元。
2.節育手術每例最高補助1500元。
3.再通手術每例最高補助2500元。
4 .門診戴環者,每枚環補助50元。
5.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的診療費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