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違規:
1,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2.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3.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4、占用、堵塞、關閉消防車通道,阻礙消防車通行;
5.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進行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或者經核查發現該場所的使用和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經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的用途、經營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建設單位驗收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