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客服電話:0756-888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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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珠海港口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口岸,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由國家法定機關監管,允許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直接進出的港口、機場、車站、跨境通道以及其他具有必要隔離設施和檢查場所的特定區域。
港口分為陸港、水港和空港。
進出境貨運車輛的裝卸碼頭、海上中轉點、檢驗場按原有模式管理。
第三條港口管理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第四條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實施綜合管理。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市口岸實行規範化管理。
(二)組織和指導口岸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三)組織實施全市港口規劃、建設和技術改造配套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市口岸的設立和撤銷、關閉和復開、停航和復航,以及非口岸港口和水域、機場等臨時開放的相關工作。
(五)協調管理港口管理區域,協調處理港口重大突發事件。
(六)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管的協調和指導。
(七)組織港口管理區域內的集疏運工作,協調處理影響港口正常運行的糾紛和爭議。
(八)組織協調口岸“大通關”建設,牽頭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組織協調全市口岸臨時延期通關和通航。
(十)負責全市口岸建設資金和建設用地的申請,協助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口岸查驗監管機構的市級財政補貼。
(十壹)負責本市港口管理區內政府投資物業的管理、租賃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