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特殊情況的,按照下列規定由他人代為申請:
(壹)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爭議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所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請。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