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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正當防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近親屬進行辯護;

3.指定辯護,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調查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是偵查手段的濫用;

二是存在違法行為,缺乏制裁。

然而,現行立法體系缺乏對偵查權的有效規制,法院和檢察院沒有辦法對偵查程序實施實質性控制。針對這兩種情況,應分別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

鑒於前者,應實施事前審查。在調查機關作出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調查之前,裁判者即法官應當進行司法審查並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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