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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處分條例》的內容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壹條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實施教育懲戒,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

第五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家長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和家長以民主討論的形式制定班規或班規,報學校備案後實施。

第六條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解釋學校的規章制度。未公布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執行。

學校可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由教師、學生、家長和相關社會各界代表參加,負責確定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措施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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