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重復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重復起訴的認定是第壹步。這包括判斷案件是否屬於同壹當事人、同壹法律關系、同壹訴訟請求等要素。只有這些要素相同,才能認定為重復起訴。
第二,審查起訴材料
壹旦發現重復起訴,法院將進壹步審查起訴材料。這包括審查投訴、核實證據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將通過審查,確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處理重復起訴
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處理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撤回起訴後又有新的證據存在的,法院可以受理。但重復起訴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等,法院將依法駁回。
四。法律後果
對於反復起訴的人,可能會面臨壹定的法律後果。這包括被法院罰款、承擔訴訟費用等經濟制裁,以及可能被認定為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從而對其信用記錄產生不利影響。
總而言之:
當重復起訴發生法律效力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避免惡意訴訟和濫用訴訟權利,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後果。同時,法院也要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4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47條規定: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