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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不再理原則與再審制度矛盾嗎?

不再審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5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我國對“壹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壹)後壹訴訟與前壹訴訟相同的;(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訴訟請求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訴訟判決結果的。”該條規定了壹罪不二審原則的適用標準。

再審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判決做出後,妳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申請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者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法規,有錯誤的管轄權。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有期限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情節各方面都沒有變化或者改變了,就和以前壹模壹樣,適用不再審原則,即壹事不再理原則;如果訴訟內容或其他證據發生了變化或變更等,只要符合再審條件,就可以再次提出訴訟請求,即適用再審制度。因此,不再審原則與再審制度並不矛盾。它們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分別適應不同的情況,能夠更好地為解決人民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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