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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民法的內容
民法是規定各種“民法規範”的部門法。
第二,民法規範的適用
1.概述。民法規範可以通過包容的過程來適用。
包容是指將具體案件的事實(生活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要素(T)之下,以得出某種結論(R)的思維過程。
2.蘊涵的邏輯結構。
以默示為中心的民法規範的適用過程表現為演繹三段論,即:①民法規範(T→R)為大前提;②具體案件事實應以規範要求為準(S = T);③以某種法律效力的發生為其結論(S→R)。
三、民法和民事法律事實的來源
(壹)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法律淵源是指民法規範存在的形式(淵源),包括直接法律淵源(規範性法律淵源)和間接法律淵源(社會學法律淵源)。
法律的直接淵源對法官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判決書應當引用;
間接法源雖然可以對民事判決產生壹定的影響,但對法官沒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在判決時不需要引用。
1.民法的直接淵源。
包括兩大類:成文法和習慣法。《民法典》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1)立法。包括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習慣法。必須滿足三個條件:①成文法中沒有規定;(2)同壹主體的成員對法律早已習以為常,並確信其已形成法律效力的事實;③不違背公序良俗。
2.民法的間接淵源。
(1)概念。是指對法官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民法淵源,但由於其天然的規範結構,法官在沒有直接法源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輔助”作為判決的依據,從而對民事判決乃至法律的發展產生壹定的影響。
(2)範圍。其中最重要的是“學術理論”、“學界通論”、“判例”此外還有國家政策、民眾法律觀念、民眾法律情懷。
(2)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類型
(1)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照民法規範足以構成事實並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壹種或幾種)。
(2)類型。
2.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
1概念。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②類型。如合同、合夥協議、決議、遺囑、合同終止通知等。
(2)事實行為。
1概念。事實行為不是基於意誌的表達。
②類型。如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合法建房、創作作品、對無主動產的先占和處理等。
(3)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①二者的相似之處是:所有的行為都要表達壹定的意思,都屬於表意行為(表意行為)。因此,關於準法律行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對法律行為的規定。
法律行為的特殊性在於,它不僅表達某種意思,而且表達明確具體的法律效果意思(意思和效果意思),民法根據法律行為所表達的法律效果意思賦予相應的法律效果。
準法律行為的特殊之處在於:(a)有些準法律行為不含法律意思,只是告知事實,如概念通知(受要約通知、承諾逾期通知、債權轉讓通知);(b)即使是那些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準法律行為,無論其法律效力是什麽,只要承認了準法律行為,民法就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