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應當逐步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城市居民住宅建設應當設置收發室,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住宅樓建設單位承擔。
北京市快遞行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壹條為規範本市快遞行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快遞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
第二條快遞是指在承諾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本細則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包裹上的名稱、地址投遞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本規則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本市郵政管理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從事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企業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快遞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