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法院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糾紛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判決生效,當事人將履行生效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三十六條啟動執行的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如何構成合同違約
1,行為
也就是說,壹方當事人必須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約定不符,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只能發生在特定的關系中。違約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
2.故障
即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壹方違約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發生違約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僅由違約方造成。因此,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有過錯。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各自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其他不利後果。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只要存在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損失已經發生。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不必考慮對方是否真的受到損害以及損害的大小;在支付賠償的情況下,必須考慮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
即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對於合同對方的其他損失,違約方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違約方應對這兩種損害進行賠償。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違約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