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案子並沒有想象中那麽復雜。這八個人持槍進入房間是客觀事實。車主和司機造成兩人死亡,三人受傷。事實上,如果從案件的前因後果來看,王某波(車主)壹定屬於防衛性質,在對方有武裝、人數較多的情況下采取“保護自己”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正當防衛。
但這樣的行為導致王某波、宋某英分別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7年,而且是在壹審、二審判決之後。這讓我想起了高鐵檢票員打死壹個送他去車站的老人,被判兩年的案子。如果這是故意傷害,檢票員的行為是什麽?
事情有點牽強。我們繼續說這個案子。事情的起因是因為債權,然後發生了壹些糾紛。隨後宋某英的司機王某波風聞有人要收拾宋某英,於是王某波前往宋某英家中通知,隨後離開,但在離開過程中被張某輝等人攔下,隨後王某波逃跑。但沒過多久,王某波再次回到宋某英家中。兩人約定後,認為張某輝已轉給於某,與宋某英發生爭執的是於某。
當天晚上,王某波在宋某英家住宿。之後宋某英和張某輝多次電話交談,事後大家都知道了。張某輝找來8人攜帶軍用荊棘、棍棒、砍刀等器械來到宋某英所在小區。進門後,雙方開始互相砍,過程沒描述。總之最後導致了2死3傷的嚴重後果。
然而,有幾個重要的爭議。壹種是宋某英、王某波在得知張某輝要報復自己時,沒有選擇報警。另壹個是他們還私自準備了武器,而且事發時宋某英激怒了張某輝,王某波留在宋某英家中,可以說是為這次沖突做了充分的準備。
所以從事件的過程來看,宋某英和王某波是負責人,但實際上他們不是。如果他們先選擇報警,在警察約談張某輝後,張某輝顯然同意了,然後警察離開後,他們又上門挑釁,最終導致矛盾升級。恐怕這是後話了。
但問題是,這種有備而來的方式,而且還主動讓對方進屋,與正常的防衛有些不同,所以不能說法院的判決不公,只能說我們對法律和案件細節還不太了解,所以認為“武裝非法入侵”應該算是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