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規四軸車分為四軸拖車列車、四軸鉸接列車、四軸全掛車和四軸貨車。
1,四軸拖車列車:有兩種,壹種能載36噸,壹種能載35噸;
2.四軸鉸接列車:可載重36噸。
3.四軸全掛車:可載重36噸。
4.四軸貨車:可載重365,438+0噸。
壹、公路貨車車輛超載認定標準:
二。道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貨物離地總高度超過4米。
(二)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
(3)貨物和車輛總長度超過18.1米。
(4)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貨車。
(五)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的三軸卡車;三軸汽車列車,其貨物總質量超過27000公斤。
(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的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
(7)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的五軸汽車列車。
(八)六軸和六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確定前款規定的資格標準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兩軸組按兩軸計算,三軸組按三軸計算;
(2)除驅動軸外,雙軸組、三軸組、半掛車和全掛車車軸兩側的輪胎應按雙輪胎計算。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胎的,除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加寬輪胎外,限行標準減少3000公斤。
(3)車輛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每個車軸的最大允許軸重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5)符合《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GB1589)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要求的冷藏車、汽車列車、空氣懸掛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視為超限運輸車輛。
《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根據大型運輸的具體情況,載明在公路上行駛的時間、路線和速度,核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批準,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出具。
《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樣式由交通運輸部統壹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印制和管理。申請人可在辦證窗口領取,也可通過網上自助打印。
第十九條。同壹大型運輸車輛在短時間內多次通過固定路線,裝載方式、物品相同,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運輸計劃發生變化的,必須按原許可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 *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