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基於血液酒精含量80,判處1至2個月拘役,並處罰金1000元至6000元。在此基礎上,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增加壹個月的拘役,相應增加1,000至3,000元的罰款。沒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血液酒精含量在130以下的,可以不提起公訴;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下可免於刑事處罰;血液酒精含量在200以下的可能判緩刑。血液酒精含量為170,不起訴可能性較小,但可以爭取緩刑。
對酒後駕車的加重處罰如下:
1.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
4.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5.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酒駕170不出意外不被起訴的可能性較小,但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起訴原則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