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2065 438+2006年2月5日,已提交申請但尚未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已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補充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補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擴展數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十壹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按照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標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寫基金名稱、資金規模、投資人、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聘請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公司型基金應當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信息的方式,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條已登記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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