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壹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宣讀法律條文或者解釋法律條文本身,也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律師有責任對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幫助,無論是否向律師提出,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和相關的法律責任。二是代理申訴、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為自己辯護,控告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律師代理控告、檢舉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情嚴重無法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到威脅而不敢申訴、控告,律師也可以主動申訴、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1.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律師偵查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什麽犯罪;2.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向其了解案件事實,了解偵查機關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也不需要經偵查機關同意。偵查機關不能要求律師填寫會見申請表,由偵查機關層層審批,也不能要求律師在會見前向辦案人員提交會見提綱,更不能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時間。偵查機關收到律師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對於普通案件,應在48小時內安排面談。律師要求立即會見的,只要嫌疑人沒有被訊問或者有其他客觀原因,就應當及時安排。不能理解到48小時才會安排。但是,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刑事案件,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刑事案件,二人以上重大復雜犯罪案件,為了方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利於打擊這些嚴重犯罪,偵查機關安排會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律師申請會見的,偵查機關不應在48小時內安排,而應。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律師也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會見後,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可以批準或者不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為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輕重、案件偵查的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偵查階段的相關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聘請相關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見此類當事人,對案件細節進行相應的了解和調查。按照中國的司法程序維護這些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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