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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要素

風險因素:

1,“客戶特征”。

2.“區域風險”。

3.“商業風險”。

4.“行業(職業)”

金融機構在對客戶進行反洗錢風險等級分類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壹、客戶特征或賬戶屬性

第二,地區

第三,業務

第四,行業

什麽是客戶風險分類:

客戶風險分類是指在客戶身份識別的基礎上,對客戶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不同的風險等級。客戶洗錢風險分類主要通過指標設計來實現,具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客戶特征”主要考慮非自然客戶的客戶背景、社會活動和業務活動特征、聲譽、權威媒體披露的信息和組織結構,衡量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綜合評估客戶行為的風險狀況。

2.“屬地”主要考慮客戶國籍、註冊地、經常居住地所包含的地域風險,酌情考慮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主要交易對手、與業務相關的境外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

3.“業務風險”主要考慮業務本身的洗錢風險,即與現金的關聯程度、是否為非面對面交易、是否為跨境交易、是否為交易代理等。

4.“行業(職業)”主要評估客戶所在行業(或職業)與職業犯罪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或職業的部分客戶的經濟狀況和金融交易需求,以及部分專業人員和專業技能被部分犯罪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

客戶風險分類原則:

(1)相當大風險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高的領域采取強化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低的領域采取簡化反洗錢措施。

(2)全面性原則。

除本指引所列例外情況外,金融機構應綜合評估客戶及地區、業務、行業(職業)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壹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3)同壹性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洗錢風險評估和客戶風險分類流程,賦予同壹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內唯壹的風險等級,但同壹客戶可以由同壹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4)動態管理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5)自主經營原則。

金融機構經評估和論證後,確定自定風險評估標準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要求之壹的,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要求之壹,但應書面記錄評估和論證的方法、過程和結論。

(6)保密原則。

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披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和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防範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法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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