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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觀性: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的;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8.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您與工廠簽訂了上述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對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此外,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工廠設定的免除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條款無效,但整個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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