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是什麽?1,懲罰性原則。意味著賠償數額的標準應該對侵權人具有懲罰性。侵權人除了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額外的費用,這實際上超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具有懲罰的性質。2.補償原則。指彌補受害人實際遭受損失的賠償金額。即支付賠償費,將受害人恢復到侵權前的狀態。3.舒適的原則。該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完全救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國家賠償只能是象征性的,賠償數額只能以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雖然應該盡量補償,但不壹定要全部補償。二、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麽?1,錯誤羈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2、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實施毆打、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了公民的人身傷害或死亡。6.采取了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非法措施。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第三,如何確定國家賠償機關?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壹審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綜上,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國家機關是賠償責任的主體。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利益,我國頒布了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是補償性和懲罰性。國家賠償可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天數計算的,基數國家每年都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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