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繼”,過繼房屋,過繼繼承人,繼被繼承人。壹種是收養,是指把自己的孩子收養到養父母家,作為自己的繼承人。另壹種是收養,即沒有子女的人收養同壹家庭或親屬的子女作為繼承人。如唐皇族永安王李,無子,所以“以弟為嗣”;大詩人白居易之子白阿崔,早逝無子,“以侄孫為嗣”。
收養,又稱“領養”、“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在中國古代,它也被稱為蛀蟲的兒子。這是因為古人誤以為蠐螬把螟蟲的幼蟲當作自己的孩子,而實際上是把它們當作自己幼蟲的食物。
特性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不同於自然血親關系。作為壹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收養行為和收養關系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程序。
(2)收養是改變親屬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消失。但是,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仍然存在,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對他們仍然具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收養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後代之間,或者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虛構的血緣關系。通過收養,養父母和養子女具有與生父母和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也稱“準血緣”,即法律發明的血緣關系。虛擬血緣不同於自然血緣,可以依法產生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