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
2、但下列四種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六條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2.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1.壹般屬地管轄權。
(1)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大多數國家壹樣,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壹般管轄的依據,即采取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涉外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在中國境內的,由我國法院管轄。
(2)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住所,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特別屬地管轄權。
如果合同在我國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在我國,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有代表處,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所在地、可供查封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代表處所在地的法院均可行使管轄權。
3.專屬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法院對在中國發生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
4.協議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承認協議管轄,即合同或其他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法院管轄。,通過書面協議,但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主要是確定我國人民法院對壹定範圍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涉外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