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的起源和初期
從早期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到李嘉圖,從德國歷史學派羅謝爾到美國制度學派康芒斯,社會和法律制度問題無壹例外都涉及到經濟學研究。此後,隨著20世紀20-30年代新古典經濟學主導地位的確立,社會制度作為資源配置的既定前提被擱置壹旁,而作為社會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逐漸在經濟學研究中被忽視。但由於19世紀下半葉大量壟斷組織的出現,以及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出現,相關國家的反壟斷法相繼頒布,政府對公共事業領域的幹預和管制擴大。因此,對反壟斷法和公用事業管制相關法律的經濟學研究仍在繼續。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艾倫·迪瑞克教授於1958年創辦了《法律經濟學雜誌》,羅納德·科斯教授於1961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壹文,標誌著法律經濟學的問世。因為上述相關的人和事都發生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所以可以認為芝加哥大學是法律經濟運動的直接源頭。
在整個法律經濟學初創時期,法律經濟學並不是壹門相對獨立的學科,法律經濟學運動融入了整個新自由主義經濟運動和“經濟帝國主義”的擴張運動。從非主流來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發展在當時呈現出“壹體兩翼”的發展格局。所謂“壹體化”,是指以科斯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和以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所謂“兩翼”,是指以詹姆斯·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和以加裏·貝克爾為代表的非市場行為經濟學研究。後兩者並不直接針對法經濟學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