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對數據進行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重要數據保護。此外,根據我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建立了數據安全應急機制。國家還建立了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明確“數據”的調控原則;
第壹,明確將數據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1的範疇。審查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2.境外數據侵犯國家安全;3.相關數據的海外傳輸;
第二,完善數據出口1的風險管理。《數據安全法》補充完善了數據出境管理的要求,加強了國內數據出境的風險控制;2.《數據安全法》規定了全球數據競爭形勢。
第三,明確規定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從系統管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數據采集、數據交易、業務備案、合作調查等多方面規定相關企業的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法》明確,相關企業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全過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教育培訓。重要數據的處理者要明確數據安全的責任人和管理機構,進壹步落實數據安全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缺陷、漏洞等風險應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應立即采取措施,並按要求上報。還要求企業定期進行風險評估,並上報風險評估報告。對於數據服務提供者或交易機構,要求其提供並說明數據來源的證據,並對相關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核,保存記錄。數據服務經營者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數據安全法》也明確要求企業配合公安、安全等部門依法進行刑事調查。境外執法機構應當檢索存儲在境內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提供。
綜上所述,政府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重要數據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二十壹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對數據進行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重要數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