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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要求

法律分析: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要程序,必須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偵查訊問有什麽要求?

3、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壹情況記錄清楚。訊問未滿十八周歲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4、* * * *同案犯罪,對每個犯罪嫌疑人應當單獨訊問。

5.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要問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再問他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此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錄音錄像可以與書面記錄同時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第壹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壹百二十壹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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