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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或法律中相對穩定的原則和規範的基礎。其特點是不預設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與規則相比,原則的內容更具包容性,在明確性上明顯低於規則。但是,原則所涵蓋的事實狀態遠比規則寬泛,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比規則寬泛。壹個規則只能調整壹類行為,而壹個原則調整的領域更廣,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系的協調和引導。法律規則,又稱法律規範,雖然法律領域的壹切討論和學術成果壹般都是圍繞法律規則展開的,但人們對什麽是法律規則卻有著不同的看法。這再次證明了壹個原理:概念越基本,分歧的可能性越大,所有的理論成果都是從對基本概念的不同見解和嚴謹的邏輯論證開始的。那麽,法律規則是什麽?”張文顯的解釋是...指規定權利義務和具體法律後果的規範,或者賦予某壹事實狀態某種具體後果的各種說明和規定。”李桂林寫道:“法律規範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鄭認為:“簡而言之,法治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壹,是法律中明確賦予壹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壹般規定。”我們認為,法律規則可以從主體、客體、方式、內容和功能等方面進行分析。所謂法律規則,是指立法者通過文字符號賦予具有相同規定性的社會或自然事實以法律意義,並用以具體指導主體權利義務的壹般規定。在這裏,我們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規則的生產主體——法律規則的民族性。眾所周知,規則在物質世界和人類社會中無處不在。即使是那些不規則的物質運動,科學家仍然在尋找它的規定性,比如反物質的規定性。同樣,即使是那些怪異的社會行為,社會學家也在尋求和研究它們的規定性內容。但是,自然規則和社會規則的自發存在,並不是純粹法律意義上的法律規則(或許,在社會法中,自發生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則也可以視為法律規則——所謂民間自發生成的習慣規則)。所以,法律規則首先是自覺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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