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出租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約定房屋租金的逐年增加額,租賃期間可以增加租金。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增加租金。出租方在租賃業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資產使用權轉讓補償費。它在出租人處顯示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處顯示為租金支出。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據資產成本協商確定,按時間計算,如月租。在經營租賃條件下,租金要考慮折舊費用、大修理費用、日常維護費用、利息、保險費、租賃期間的稅收損失、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如果租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日常維護費,則日常維護費不應包含在租金中。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租房註意事項:
1.不要相信不能提供產權(原件)的業主。
2.不要相信產權證和身份證不是同壹個號碼。
3.向居住地公安局確認身份證號碼。
4、向街坊(或鄰居)了解房東,查看描述是否與業主壹致。
5.如果業主要求壹年交壹次房租,或者要求交壹大筆押金,情況就要特別小心了。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