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國防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活動。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的國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a)國家武裝部隊的統壹指揮;
(二)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委機關、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和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訓練、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決定軍隊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配合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的動員和預備役工作;
(十壹)組織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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