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壹般與標的額掛鉤,審查合同的收費主要考慮花費的工作時間、案件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工作水平等因素確定。
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和律師可以協商確定大致幅度,具體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如下:
(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和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元之間,不涉及財產的異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2)法律文書:代寫、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時間等因素,協商收取每份文書600-2000元之間的費用;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費用在2000-10000元/件之間協商;
(4)律師代理公證:律師辦理公證的收費標準為每份65438元+0500-3000元不等;
(5)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為委托人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的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時間等協商收費。,且每臺在1.500-2萬元之間;
(6)律師調查:根據調查項目協商收費。
司法部門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中,禁止律師在需要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等糾紛案件中與當事人約定風險費。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