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資質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有壹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所以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組織。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雙方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沒有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是獨立平等的,主體待遇不同。除了工資,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還獲得保險和福利待遇。而在勞動關系中,自然人壹般只領取勞動報酬,報酬性質不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不完全直接隨市場供求而變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規定為連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從勞務合同中獲得的勞動報酬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的,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它是壹次性支付的商品價格,直接關系到市場的變化。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服務時,雙方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壹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那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同時勞動合同只能獲得報酬,勞動合同除了報酬還包括保險福利和其他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