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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訴訟糾紛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如果房屋存在訴訟糾紛,但房屋未被禁止出租,訴訟期間可以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壹、租房過程中的房屋維修費由誰來支付?

在租房的過程中,房子難免會有損壞,需要維修。應該由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進行維修,費用應該由誰承擔,很容易成為雙方的糾紛。出租人認為是在出租過程中損壞的,承租人應當進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但承租人認為房屋歸出租人所有,沒有維護的義務。

事實上,出租人應當承擔房屋的維修義務和費用,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過程中需要維修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2.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所需費用可以先行墊付後向出租人追償;

3.因房屋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也可以要求相應減租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其次,出租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履行維修義務,並非所有維修費用都需要出租人承擔。

1.房屋維修確有必要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對其自身生活習慣進行變更和維修的,出租人可以拒絕。

2.房屋損壞需要維修的原因不是承租人造成的。因承租人過錯導致房屋需要維修的,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維修。

3.承租人已經履行了通知出租人維修的義務。承租人在未提前通知出租人的情況下進行維修,將視為出租人無維修義務,房屋維修費用只能由承租人支付。

最後,租房時遇到維修費用引發的糾紛也不少見。建議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雙方的維修義務和費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該是出租人履行了維修義務。如果雙方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房地產被查封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證。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

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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