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為自首。
(壹)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主動坦白自己罪行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數罪並罰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實供述所實施的部分罪行的,只有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行為才會認定為自首。
* * *共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應當如實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正犯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