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壹方或雙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不稱職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同壹工作崗位的人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如果勞動者不能完成某個崗位的任務,用人單位可以為其提供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或者將其調到能夠勝任的崗位,幫助其適應新的崗位。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履行了這些義務,而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則說明該勞動者不具備在用人單位的專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前提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擅自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增加勞動強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