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行為與侮辱和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的侮辱僅限於“造成壹定影響”的侮辱。
2、行為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和侮辱的客體可以是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不同要求。
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受到追究。
3.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