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簡稱歐委會,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歐盟條約和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提出立法動議,監督歐盟法規的實施,代表歐盟參加對外關系和經貿談判,並向國外派出使團。集體領導和多數投票制也是歐盟唯壹有權起草法律的機構。歐盟委員會受歐洲議會監管,主要職責是:執行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政策執行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的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關系和貿易談判;在歐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上,歐盟委員會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歐盟委員會由20名成員組成,其中壹名是主席。成員由政府提名,由成員國和委員會主席協商任命。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法國、德國、意大利、英國和西班牙各有兩名成員,其余10個國家各有壹名成員。但根據《尼斯條約》的規定,2005年後,德國、法國、西班牙、英國和意大利的成員國數量將減為壹個,新的盟國將自動獲得1個成員國,但成員國總數不超過27個。此外,委員會還推行各國委員輪流坐莊的制度。該委員會的成員將由理事會多數成員決定,並由歐洲議會通過。委員會由1名主席、5名副主席、共27名成員(包括主席和副主席)組成。成員由成員國政府推薦,歐洲議會同意,任期5年。本屆歐盟委員會於2004年6月正式上任。外交關系專員瓦爾德納負責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的對外關系事務、歐盟對外援助和宏觀周邊政策。該委員會由46個綜合部門或專門服務辦公室組成。歐盟委員會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