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周內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註明診斷、疼痛程度及需要註射或口服鎮痛)並加蓋疾病診斷證明書。
2.1周內患者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註明患者居住地,因癌癥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止痛,並說明持卡人(持卡購買麻醉藥品的人員)與患者的關系,並加蓋村(居)委會和當地派出所印章,並加蓋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專用章。
3.診斷依據:腫瘤的CT、b超、病理切片等檢查報告或復印件。
4.持卡人(持該卡購買麻醉藥品者)的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5.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麻醉卡辦理流程及註意事項:
1.診斷證明(由原主治醫生出具並註明:建議使用口服和/或註射麻醉藥物止痛)。
2.患者戶口頁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證缺壹不可)。
3.取藥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只有指定的人才能取藥)。
4.證明材料(村委會或社區蓋章,再由當地派出所簽字蓋章)。
5.CT掃描診斷報告或病理檢查報告(其中壹份即可)可憑患者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在祥和大廈17層“病案科”(即檔案室)打印。
6、掛號(門診大廳壹樓,掛“全科”號)。
7.醫務部簽字(奉天大廈5樓)。
8.申請壹張卡。
9.“Maka”有效期為兩個月。到期後,必須再次換卡才能購藥。換卡所需的資料和流程與第壹次相同。
10.更換服藥者,更換藥品供應醫院,或者將口服或外用劑型改為註射劑型,將被視為到期換卡。換卡所需的資料和流程與第壹次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印鑒卡購買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章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