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意思自治原則與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相關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由此衍生出壹種新的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原則體系中,最重要的原則是私權神聖。正是由於各民事主體私權的神聖性,才使得他們在交往過程中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正是由於主體地位的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在意誌上是獨立的,任何壹方都不受對方的意誌支配,從而實現了意思自治。隨著私權神聖性和意思自治的發展,給社會結構和制度帶來了許多不利因素。因此,人們以交易行為誠實信用、符合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的新民法原則來限制私權的神聖性和意思自治。由此,整個民法原則體系達到了壹種理想的權利平衡狀態,支撐並構建了民法理論的復雜體系。
第二,如何解釋關於意思自治的幾種對立意見的存在。
(壹)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有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國家中選擇壹個國家的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者合同有關的國家法律。
(二)根據是否允許法院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明示意思自治和默示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合同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者口頭明確表達了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往往根據合同的標誌或字裏行間來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
(3)根據合同是否可分割為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法律,可分為可分割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的意思自治。前者可以將合同分成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的法律。後者只允許將合同視為壹個整體,選擇壹個準據法適用於合同的各個方面。
第三,意思自治原則與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的沖突
意思自治原則所蘊含的民法價值主要是自由,強調民事主體的自主選擇、自主行為和自主責任,實質上排除他人幹涉自己的事務。公平原則所蘊含的民法價值主要是公平和正義。總的來說,自由是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公平原則的基本價值要求。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自由刑可能會損害他人利益,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此時的公平意味著自由的限制和幹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文章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明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