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妨害公務罪,又稱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我國刑法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之壹。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因此,酒後打罵執法警察構成違法犯罪的,當事人將被拘留。如果情況嚴重到造成警員受傷,可能構成犯罪,後果會嚴重得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