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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稅的基本內涵

依法治稅的概念和內涵

筆者認為,所謂依法治稅,作為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指稅收法制建設,使納稅人依法納稅,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

這壹概念包含以下豐富內涵:

1.厘清法治與法治之間的部分與整體、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只有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作為依法治國整體系統工程的壹個子系統,並在與包括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等在內的法治其他子系統工程有機銜接、相互促進的過程中,,能否有效開展,深入開展。正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事務部專家組所指出的,“法治是壹個超越稅收的概念。.....法治有賴於整個法制的發展,但稅收領域足以顯示法治的優越性和要求。”[14]

2.突出依法治稅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手段,即稅收法制建設。稅收法制建設本身是壹個包括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統壹體,其內容極其廣泛和豐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不是“法治”,“稅收法制”也不同於“稅收法治”。

3.指出依法治稅的基本目標是“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本目標是“稅收法治”。根本目標包括基本目標,但不僅限於此,還包括良好的稅收法制建設。

4.將“納稅人依法納稅”放在“納稅人依法納稅”之前,突破了兩者的傳統順序,表明依法治稅的重點在於前者。其實早在1989就有學者提出“稅收有兩個方面。壹方面國家向人民(包括企業)征稅,另壹方面人民向國家納稅。要在這兩個方面落實法治原則,即國家要依法納稅,人民要依法納稅。只強調壹個方面是不全面的。.....現代法學家和稅法學者壹方面特別關註政府的依法征稅,至少同時特別關註政府的依法征稅。”[15]所以,過去我們片面強調“人民依法納稅”是有失偏頗的。從依法治國的本質即依法治權、依法治官來看,依法治稅首先應該是指“征稅主體必須依法納稅”。

5.它表明了依法治稅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前者是壹個過程,後者是壹種狀態。當然,無論是手段和目的,還是過程和狀態,都處於不斷變化的運動中,隨著客觀現實的發展變化而發展,這說明法治理念在部門法中的深入貫徹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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