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立即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應當直接改判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對被告人應當數罪並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查明事實的,依法判決;原審被告人再審後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宣告被告人無罪;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和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