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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做核酸檢測違法嗎?

不合法。核酸檢測有兩個原則,壹個是“應查盡查”,壹個是“願查盡查”。“願意做壹切檢查”的原則是除了“應該做壹切檢查”之外的人所遵循的。強制健康人進行核酸檢測,嚴重違反了“願意做壹切檢測”原則的精神,更嚴重違反了法律。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參加全員核酸檢測,直接分配黃碼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已構成違法犯罪。

核酸檢測的其他違法行為:

壹是以不願“排隊”、工作時間與檢測時間沖突、居住地附近無核酸檢測點等理由,通過QQ、微信等平臺尋求他人做核酸檢測,幫助他人虛假登記信息或虛假采樣。

二是少數人為了方便省事,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核酸編碼、身份證件)提供給他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身份進行核酸檢測。公司部分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因從外地回來或工作繁忙,錯過或忘記核酸檢測,為了不耽誤日常工作行程,委托同事朋友以個人身份進行核酸檢測。

三是網約車司機、酒店員工、送貨人員等重點行業,為滿足本行業核酸檢測時限要求,企圖通過塗改、偽造核酸證書等方式蒙混過關。

四、個體社區工作者、疫情防控誌願者、核酸采樣人員、醫務人員和核酸檢測人員,利用工作便利,主動為家人、朋友或他人做核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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