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納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
2、以欺詐、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買賣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者相關規定,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拒絕償還社會保險基金並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地方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采購、交通運輸、招標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審評估等進行限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是否有法律法規強制要求個體戶雇主為其員工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