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金額有爭議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計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各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654.38+0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按3%收取;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部分收取2%;
4.爭議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按654.38+0%收取。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投訴人請求的金額為準;如果請求金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壹致,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訴人追加仲裁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或者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的,應當根據不同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收取的費用。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